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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100 

南宁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批
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南宁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获得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三)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请;
(五)工程验收过程合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在南宁市市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对象为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竣工验收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
2、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后附具体说明
3、环保部门验收准用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6、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及意见书各一份)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9、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10、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11、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12、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13、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1月1日之后开工的项目,只需提供工程规划核实单。核原件收复印件)
15、工程质量保修书
    16、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7建设、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质量终身责任信息一览表》(2014年11月27日之后五方验收的项目必须提供)
18、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以上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地点,材料需按指南申报材料顺序用硬纸壳为封面(封面注明申报事项、申报单位、申报时间并加盖公章),热熔胶装成册,并编好页码目录。
(二)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附:
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材料目录
一、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提交如下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效凭证——
(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款已支付总额及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约定的说明意见。
(二)达到竣工结算审查规定时限的,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单;未达到竣工结算审查规定时限的,提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查进度说明。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金 额
审 查 时 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一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一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三)工程款投诉的处理结果(存在投诉时)。
二、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施工单位应提交如下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凭证——
(一)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说明。
(二)市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结果。
(三)农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结果(存在投诉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2212064952262
投诉电话:0771-3221234、5521500
    十一、办理地点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建委窗口(南宁市五象大道669号广西体育中心C区)   
    十二、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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