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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时间:2016-02-16 10:17:3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要业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主要业务事项办理指南
1、招标文件备案(含招标文件补遗、澄清)
2、(网上)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
3、施工合同备案
4、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5、解除施工合同备案
6、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
7、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内容变更初审
8、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信息维护(含制作诚信卡)
9、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流程图
10、投诉处理业务流程图
二、近期有关文件
11、关于试行南宁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文件事中备案的通知
12、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南建招投标[2015]5号)
13、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南宁市建设工程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通知(南建招投标[2015]6号)
14、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变更中标通知书事项和建筑业企业诚信库诚信卡解卡锁卡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建招投标[2016]1号)
15、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桂建管〔2016〕48号) 
 
1、招标文件备案(含招标文件补遗、澄清)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备案资料审核:
1、招标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表格附件);
2、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时提供,原件4份);
3、招标代理协议(招标人委托招标时提供)
①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招标协议(原件1份);
②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③经办人须出示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
4、项目报建表(复印件1份);
5、项目立项批文(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或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
6、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原则上出具日期必须在三个月内,复印件1份,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政府采购项目提供政府采购申请表(复印件1份);
7、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表(书)(复印件1份);
8、邀请招标资格证明(采用邀请招标时提供)(原件1份);
9、投标企业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采用邀请招标时提供)。
10、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初稿1份,须招标人、代理机构盖章,初稿审批通过后备案1份原件);
11、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原件1份,采用资格预审时提供);
12、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协议;
①招标人与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
②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13、工程量清单(原件1份,最迟在截标前15天提供);
14、上限控制价(原件1份,最迟在截标前7天提供)
15、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承诺书(原件1份,详见表格附件)
16、招标文件澄清、补充文件(原件3份,如有澄清、补充时提供)。
备注:(1)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网上招标申请时,应将招标文件备案要求所需材料以图片或PDF格式上传至管理平台。
(2)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管理平台的要求制作招标文件并在网上进行提交(无论电子标或纸质标),无需将纸质招标文件报送市招标办进行审查。
(3)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在管理平台上提交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补遗、招标控制价等文件,必须经过招标人审核确认,且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电子签章。
 
二、招标文件备案流程: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nnggzy.net)录入招标申请信息(不含招标文件)---招标申请审核通过后即可依法发布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须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办理时限:
1、招标文件须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招标文件澄清、补充文件备案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的,当场办结。
四、退件程序
材料不齐全当场退回材料。
五、办理地点: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12楼1211室
办理时间:
夏令: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
冬令: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771-5532910          监督电话:0771-5532921
六、注意事项
(一)根据《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试行<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3年版)>的通知》(南建招投标【2013】7号)要求,我市辖区内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4年版)》编制招标文件。下载地址:www.nnggzy.net原工程网站→服务指南→办事指引→关于实施《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4年版)》的通知
 (二)该通知根据《关于试行南宁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文件事中备案的通知》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通知》规定的工作流程办理备案手续。下载地址:www.nnggzy.net通知公告→《关于试行南宁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文件事中备案的通知》。
(三)机构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含澄清、补遗)发出的同时,未按规定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责令整改,并对招标代理行不良诚信信息登记。
(四)材料要求:
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2、企业应在备案登记本上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手机号码请留本地号码),保证通信畅通。因为通信不畅造成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3、所有备案材料必须填写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如有外文,需附中文译本。
(五)分级管理原则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5]17号)文件精神,各城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管工作。


 

 

 

2、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选择对应的标段后,进入中标结果备案编辑页,填好资料后点击   按钮,然后在相关附件中生成使用CA锁完成签章后提交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3、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后,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并在打印中标通知书模块点击   
 
4、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点击生成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即可在打印中标通知书模块中打印中标通知书,然后系统自动把中标公告推送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科)发布,再由信息科把中标公告发布到网上。
注:若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未点击生成通知书的,通过系统打印的通知书内容为空白。
 
 
 
 
 
 
  
3施工合同备案
 
一、施工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已备案的招标文件(原件1份,直接发包备案项目无需提供,备案后退还);
2、施工合同原件(纸质版1份,审核完毕退还。并将PDF格式的合格施工合同文本以光盘存储、移动存储等方式提交);
3、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廉政责任书(原件4份,加盖双方单位公章,详见表格附件);
5、经办人须提供单位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承诺时限:
1、初次提交材料齐全的,从接收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初审环节。
2、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的,现场办结。
三、退件程序
1、材料不齐全当场退回材料。收件后发现材料不合格的,在审批时限内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面告知补正材料。
2、在《补正材料通知》的时限内未补齐材料的下发书面《退件通知》。
四、办理地点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12楼1211室
办理时间:
夏令: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
冬令: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 0771-5532910           监督电话:0771-5532921
五、注意事项
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2、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5]17号)文件精神,各城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管工作。
 
 
 
 
4、施工分包合同备案
 
一、施工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2、已备案的总承包合同(总合同原件1份及总合同备案表复印件一份,备案后退还总合同);
3、总承包中标通知书或发包审核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分包合同原件(纸质版1份,审核完毕退还。并将PDF格式的合格分包合同文本以光盘存储、移动存储等方式提交);
5、分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复印件各1份);
6、经办人须具有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承诺时限:初次提交材料齐全的,从接收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初审环节。再次提交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
退件程序
1、材料不齐全当场退回材料。收件后发现材料不合格的,在审批时限内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面告知补正材料。
2、在《补正材料通知》的时限内未补齐材料的下发书面《退件通知》。
四、办理地点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12楼1211室
办理时间:
夏令: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
冬令: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 0771-5532910        监督电话:0771-5532921
五、注意事项
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2、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5]17号)文件精神,各城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管工作。
 
 
 
 
5解除施工合同备案
 
一、解除施工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解除施工合同备案报告(原件1份);
2、施工合同解除协议书(原件3份);
3、中标通知书或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复印件1份);
4、原施工合同备案表(原件2份);
5、经办人须具有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承诺时限:
1初次提交材料齐全的,从接收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初审环节。
2、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的,现场办结。
三、退件程序
1、材料不齐全当场退回材料。收件后发现材料不合格的,在审批时限内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面告知补正材料。
2、在《补正材料通知》的时限内未补齐材料的下发书面《退件通知》。
四、办理地点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12楼1211室
办理时间:
夏令: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
冬令: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 0771-5532910       监督电话:0771-5532921
五、注意事项
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2、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5]17号)文件精神,各城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管工作。
 
 
 
 
 
6建设工程直接发包备案
 
一、所需材料:
    1.发包报告(主要内容:工程名称、性质(新建或扩建)、地址、总建筑面积、地下室建筑面积及层数、质量要求、工期(计划起止日期,总施工天数)、 主体建筑结构层数、发包范围、造价、承包单位、拟任项目经理名称及其持证情况等)(备注:发包报告函头为“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投资构成及招标方式的核准批文或登记备案证用地批准手续复印件各1份;
    3.发包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注册资本金情况(电脑咨询单,出具日期在近三个月内)复印件各1份;
    4.发包人申请表和承包单位资格审查表各1份(详见表格附件)
    5.《建设工程报建表》复印件1份;
    6.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法人签字加盖公章认可的经造价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包括按广西造价管理总站文件“桂造价[2011]6号”文发布的表4.2土建工程造价经济指标分析表(详见表格附件)、表4.4安装工程造价经济指标分析表(详见表格附件)、工程量清单计价预算书及工程造价汇总表(详见表格附件)的纸质版和电子版“预算软件格式”各1份。(备注:工程量清单计价预算书仅需提供电子版,所有电子版文件以光盘存储、移动存储等方式提交
7、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各一份,若是外地造价咨询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还需提供相应入桂承接工程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8、承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五大员证书复印件各1份,外来企业还需提供有效的企业诚信卡(项目经理)复印件1份;
    9.承包人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承诺书》(详见表格附件);
    10.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原则上出具日期必须在三个月内,复印件1份,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政府采购项目提供政府采购申请表(复印件1份);
11图纸备案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表(书)复印件1份。
12. 经办人须提供单位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承诺时限: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退件程序
1、材料不齐全当场退回材料。收件后发现材料不合格的,在审批时限内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面告知补正材料。
2、在《补正材料通知》的时限内未补齐材料的下发书面《退件通知》。
四、办理地点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12楼1212室
办理时间:
夏令: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
冬令: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 0771-5535031      监督电话:0771-5532921
五、注意事项:
    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提交材料纸张原则上均为A4型并将资料按顺序装入档案盒(侧面标明:项目名称、联系人方式),所有表格应当打印,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2.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等应为全称,并与发开改革部门批准文件的表述一致;
3.办理续建工程的直接发包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该在建项目的原中标通知书或原承发包通知书;
4.承包单位提供的项目经理要符合南建招投标[2005]1号管理规定;项目经理只能承接一个工程项目,否则不予办理。
5.请发包人完成签章后及时将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原件(两份)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6.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5]17号)文件精神,各城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管工作。
 
 
 
 
 
 
 
7、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内容变更初审
 
一、办理依据
《关于我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初审工作的通知》(桂建政务[2008]16号)。
二、办事流程:
1、按广西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办事指南准备申报材料(见附表),网址为:http://www.gxcic.net/wsbs/Bsjn.aspx
2、将申报事项所需相关资料连同原件,提交到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审核。所提供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员同时要提供法人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经市招标办审验原件无误后,所有复印件盖章确认与原件相符。
4、审核通过的资料需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盖公章,5个工作日内办结。
5、市招标办收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盖公章资料的当天,通知经办人携带密封袋前来领取申请变更资料。
6、经办人领取申请变更资料时,需将所有资料装入密封袋进行密封,待市招标办在密封袋的骑缝处加盖公章后,方可交还给经办人。
7、经办人将密封袋送广西政务大厅自治区住建厅窗口,办理复审。
三、办理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12楼1211室
办理时间:
夏令: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
冬令: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771-5535031               监督电话:0771-5532921
 
 
附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报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事项
应提交的材料及数量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
变更企业名称
1、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3、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供企业章程、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4、变更后的企业章程;5、全部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甲级资格证书变更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一式二份)(在建设部网下载)。
变更注册资本
1、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3、变更后的企业章程;4、全部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地址
1、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3、企业地址变更的提供企业新的办公场地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4、变更后的企业章程;5、全部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经济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号
1、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下同);3、全部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甲级资格证书变更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备案表》(一式二份)(在建设部网下载)。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
变更法定代表人
1、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3、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文件;4、变更后的企业章程;5、全部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技术经济负责人
1、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3、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任职文件、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4、变更后的企业章程;5、全部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附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报材料)
行政审批事项
办理事项
应提交的材料及数量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变更企业名称
1、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3、变更后的企业章程、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文件;4、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本
1、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3、企业注册资本变更提供企业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出资人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4、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地址
1、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3、企业地址变更提供企业新的办公场地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4、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
1、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3、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职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文件;4、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变更技术负责人
1、变更申请报告;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3、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提供身份证、职称证、任职文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工程简历、人事代理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凭证;4、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信息维护(含制作诚信卡)
 
一、办理依据:
《关于加强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日常维护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4]25号)。
二、业务办理流程
1、招标代理机构到自治区住建厅办理登录“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所需的C A锁,联系电话:0771-2260122。
2、招标代理机构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原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 http://ztb.gxzjt.gov.cn:1121/zjthy/Login_JZ/Pages/login7.aspx)编辑信息并提交审核;
3、招标代理机构经办人员携带法人委托书、个人身份证及在信息维护过程中填写、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到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审核。
4、市招标标办工作人员依据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对“一体化平台”中机构填写的信息进行审核,逐项核验原件,留存相关已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审核无误的当场点击确认通过审核。
5、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息审核的招标代理员和专职投标员如需办理诚信卡,必须提交书面的任职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模板(法人、招标代理员、专职投标员)办理诚信卡专用 .doc)、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近1个月的本单位缴纳其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所有证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到市招标办审核,上述材料要上传至“一体化平台”审核通过方可制做其诚信卡。
6、代理机构拟办诚信卡人员的信息审核通过后,市招标办在三个工作日内制卡完毕;
7、代理机构经办人领取诚信卡需要携法人委托书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人员汇总表(自行从一体化平台导出),到市招标办1212室领取。
三、办理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9-1号南宁建设大厦12楼1212室
办理时间:
夏令: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
冬令: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771-5535031          监督电话:0771-5532921
 
 
 
9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业务流程图
 
 
备注:1、本图中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简称为交易中心
      2、图中虚线左端所示为业务主体责任单位,点划线右端所示为业务见证或监管机构
      3、招投标业务监管权限  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5]17号)执行。
 
 
 
10、投诉处理业务流程图
 
 
 
 
11、关于试行南宁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文件事中备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革招投标监管方式,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加强落实项目法人制及招标人主体责任,在实施招标文件范本及电子招投标等措施已基本完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南建招投标【2015】5号)要求,我市拟于近期试行招标文件事中备案监管改革,相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市本级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标投标活动(权限下放的三个开发区及城区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事中备案工作流程大致如下: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录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nnggzy.net)---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不含招标文件)---招标申请审核通过后即可依法发布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须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流程办理需注意的事项
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方能进行招标。招标需具备的条件为:项目立项批文、招标代理协议、工程报建表、资金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表等。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须将招标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补遗的,须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需注意的事项:
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应严格依法并采用自治区住建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
施工招标文件
1、在招标文件备案时需同时提交招标文件条款修改表;
2、招标范围应详细描述影响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具体内容;
3、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投标人资质等级,原则上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资质设置为施工总承包已可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的,原则上不得额外同时设置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投标人资质条件原则上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4、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合理设置注册建造师等级,不得提高报名资格要求;
5、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应选择使用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已列出的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6、应公平、合理设定显著清晰简明的废标否决条款,重点约定投标人对工期、造价、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等实质性内容的响应,减少因用章、装订、表述失误造成的废标事件。当投标文件中出现含义不明、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等内容且评标委员会不能准确了解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时,评标委员会应当适时启动投标文件澄清、说明程序,允许投标人给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监管部门将重点监管和定期统计废标否决条款执行情况,对因废标否决条款模糊造成废标否决事件以及质疑投诉较多的招标代理机构,视具体情况依法责令整改,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报资格许可机关启动资质核查处理程序。
7、关于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计算方法约定有两种情况:(1)房屋建筑工程要求工期低于定额工期80%时,应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增列“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清单项目”,由投标人根据招标工期压缩情况自主报价,并在专用合同中约定。(2)专用合同中约定的提前竣工(赶工)增加费是指在合同工期基础上业主要求提前竣工所增加的措施费和奖励。可在专用合同中约定每提前一日历天增加的金额或对应压缩时段按总造价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同时,建议在专用合同中约定“如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的压缩工期远超出常规时,双方可根据实际采取的施工方案另行确认提前竣工(赶工)费”;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于投标人确认收到澄清的方式,由于目前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报名方式对于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性,确认方式必须选择不需要确认的方式。
9、类似项目的要求:类似项目的规模(总投资及建筑面积)应不超过本项目规模,其中房建项目不应大于3亿元,市政项目不应大于1亿元,设计项目不应大于本工程项目规模;
10、有限数量制(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资格评审标准中企业情况原则上可以包含企业资质条件、业绩、企业管理体系及注册资金等方面,但分值的组成比例应为:企业资质条件占50-60%,企业资质等级之间的分值差不应超过3分;业绩占10-20%;企业管理体系占10%;注册资金占10-20%。
11、有限数量制(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资格评审标准中企业信誉上限分值为10分,不设下限分值;招标人可以参考企业信誉一览表内容(不应少于三类)自行确定评审项目类别及评分标准,且评奖内容不允许修改。其中,同一工程项目以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计分,并且评审项目类别内容不允许修改。
12、有限数量制(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资格评审标准中技术负责人职称须是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
13、技术标评分标准(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可采用可行性评审制或打分制两种方式:资格审查采用有限数量制时,技术标评审不可再采用打分制;当采用百分制打分时,60分及以上为合格。
14、技术标评分标准(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分如采用打分制,各项评分点应分“优、良、中、合格及差”五个档次,各档次得分应占该项评分点分值的20%。(例如:主要施工方法(10分),档次:优(8-10分)、良(6-7.9分)、中(4-5.9分)、合格(2-3.9分)、差(0-1.9分));
15、综合评分法中的“企业信誉实力分评分标准”不得修改,不得只选择全部6项中的其中数项,不得修改评分分值,但招标人可以选择企业信誉实力分满分值,并按照范本要求,根据满分分值选择相应的单项评分分值。
16、评标办法前附表(综合评估法)中招标公告没有提出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资格评审时如果采用合格制,不得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如果采用有限数量制,可以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但不可按业绩数量计分。
监理招标文件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招标文件条款修改表;
2、关于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的设置要求,原则上招标人应设定为与所监理项目的施工工期一致,特殊情况下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均不能大于施工工期的110%。
3、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企业资质等级和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不作为投标报名资格要求),原则上不得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资质条件原则上不得设置业绩要求;
4、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合理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
5、《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4年版)》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审标准、细化分值、评分子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及要求确定。《监理招标文件范本(2014年版)》已确定的评分项目、分值和权重,招标人不得修改或调整。
6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中的评审因素项除投标人资质情况、项目监理人员机构情况和投标人的能力和信誉部分外,各评审因素项评分点应分“优、良、合格及差”四个档次,各档次得分应占该项评分点分值的25%。(例如:工程特点、难点分析及监理对策(4分),档次:优(3-4分)、良(2-2.9分)、合格(1-1.9分)、差(0-0.9分));
7、否决性条款应当是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的内容或因素,以保证竞争效果。招标文件中关于否决性条款部分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于投标人确认收到澄清的方式,由于目前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报名方式对于潜在投标人的保密性,确认方式必须选择不需要确认的方式。
9、类似项目的要求:类似项目的规模(总投资及建筑面积)应不超过本项目规模,其中房建项目不应大于3亿元,市政项目不应大于1亿元;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含澄清、补遗)发出的同时,未按规定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责令整改,并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不良诚信信息登记。
   五、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守法经营、谨慎言行,并承担相应的政治、法律、经济责任。有关部门将运用技术手段采集各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视频音频、电子记录和纸质资料,实时监控并随机抽查,适时启动失职问责和失信惩戒程序。
1、违反法定程序或招标文件规定造成利益相关人产生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依约进行索赔。
2、违反交易工作规则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建设行业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不良诚信信息登记。
4、因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资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违反治安管理办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6、发生贪污受贿、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5年12月22日
  
 
 
12、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监察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南建招投标[201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经研究,现将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南宁市国有投资工程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定标法试行办法(施工类)》(南建招投标20121号)以及《南宁市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试行)》(南建招投标20122号),试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备案等环节电子化审查,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同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启用运行为契机,大力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实行集中交易、电子监管,有效遏制围标串标。完善电子清标功能,通过电子化清单符合性检查、措施项目符合性检查、取费检查、雷同性分析等工作,对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逐项核对,减少人工错误和倾向,提高评标效率和评审质量。
三、进一步加强诚信履约管理,将建筑业企业的诚信记录运用于企业投标活动的评标分值,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履约。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当场制止、责令整改和立案查处并失信惩戒。
四、加强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人应认真履行优选承包商的主体责任,优化和细化初步评审、详细评审阶段的评审标准,自主选择资格审查合格制或有限数量制,合理调整技术标各项评审因素的优、良、中、差档次的差额分值,择优选择履约能力强、技术水平高、企业信誉好、满足建设项目合理需求的承包商。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监察局
 
 20151111
 
 
 
13、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南宁市建设工程
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通知
(南建招投标〔2015〕6号)
 
各有关单位: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第20号)已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局《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子化招标投标的通知》(桂建管[2015]1号)和《关于印发推进我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5]105号)指出,电子化招投标是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工程建设招投标的发展方向,要求2015年12月31日起,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全部采用电子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交易。我市自2011年起试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经过3年多的使用调试和完善,“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施工标电子化交易功能逐渐成熟,至2014年下半年建设工程施工标电子化招标已大量使用,有效地规范了招投标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公开透明运行,节约社会资源,效果良好。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进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意见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市本级施工标项目,应当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
二、“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理标电子化交易功能已于2015年12月1日起上线使用,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为推广使用期,请各招标人积极选择使用电子化招标方式。自2016年4月1日以后(含当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市本级监理标项目,应当采用电子化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
三、请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的专职工作人员尽快熟悉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化交易的相关操作,确保电子化交易工作顺利实施。相关操作手册可从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右下角的下载中心(网址:http://www.nnggzy.net/gxnnzbw/xzzx/)中点击招标代理操作手册投标单位操作手册进行下载。
四、在使用期间如有技术方面问题的,可以直接咨询系统开发单位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服务电话为2856756。如有相关改进意见和建议的,可向市招标办反馈,联系电话为2856750,邮箱为gxnnzbb@163.com。
五、电子化交易完成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网上办理中标通知书时应在中标结果备案编辑页面上传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含《评标报告》),上传文件格式以jpg格式为宜。
六、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517号)确定的管理权限,各城区、开发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51210
 
14、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变更中标通知书事项
和建筑业企业诚信库诚信卡解卡锁卡事项
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建招投标〔2016〕1号)
 
各有关单位:
为理顺主体责任,精减管理环节,同时加强项目部现场专职人员管理,结合实际工作,对变更中标通知书(发承包审核通知书)事项和建筑业企业诚信库诚信卡解(锁)事项的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变更中标通知书(发承包审核通知书)事项
(一)中标通知书(发承包审核通知书)是招标人(发包人)确认中标人(承包人)当时有关情况的客观记录,不应因中标(发包)后的其他变化对原中标通知书(发承包审核通知书)进行变更。
(二)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名称变更、项目名称变更、施工图设计变更等手续,依法应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核准)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应的管理部门、机构审查并确认。因此,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发放之后发生招投标(发承包)各方市场主体的单位名称变更、项目名称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导致的工程规模、造价、工期等变更、非“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持卡人员变更等情形的,以上述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为准,无须办理《中标通知书(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变更手续。
(三)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发放之后,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等“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持卡人员符合有关规定确需更换的,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库诚信卡解(锁)事项按照诚信卡解(锁)卡有关规定管理,不再办理《中标通知书(发承包审核通知书)》变更手续。
二、调整建筑业企业诚信库诚信卡解(锁)事项
调整后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解锁申请表》详见附件。
三、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5]17号)文件精神,各城区(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上述事项的管理工作。其中,我委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涉及上述事项的日常管理单位由南宁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调整为南宁市建筑管理处,受理地点调整为金花路3号建管大厦2楼203室,联系电话为0771-5521196。
四、本通知涉及的调整事项自2016年2月22日起实行。
 
2016年1月29日
 
 
 
 
15、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桂建管〔2016〕4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6〕46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从本通知转发之日起,我厅及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业企业信息录入广西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库业务时,对于新版资质证书取消审核证书原件的要求,企业仅需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可通过扫描资质证书复印件上的二维码或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http://www.mohurd.gov.cn/docmaap/)核查企业资质情况;对于旧版资质证书仍需要企业提供原件进行审核。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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