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欢迎您!
首页 >> 办事大厅> 办事指南> > 审批项目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办事指南
 
一、受理地点
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B座B区7楼建设项目科(电话:3221206)
二、受理条件
(一)建筑工程已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二)建筑工程在墙体抹灰前,已通知建设管理部门到工地现场检查核实墙材使用情况;
(三)主体工程已完工,已完成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施工;
(四)申请资料齐备。
三、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在砌体工程抹灰前,应提前通知建设管理部门到现场进行使用墙体材料的检查验收(注:市级监管项目在建筑工程主体验收监督时办理)。
(二)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和建筑围护结构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后60日之内,应及时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清算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南宁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申请表》原件(含南宁市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查验记录表);
2、广西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专用凭证(原件与复印件);
3、新型墙体材料的供货合同、新型墙体材料供货品种及数量清单;(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4、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及保温材料发票(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自保温墙体材料不需提供保温材料发票);
5、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认可、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不超过6个月的自保温或复合保温墙体材料热工性能检验报告;
6、《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7、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土建部分)(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8、施工许可证(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9、建设单位户名、开户银行及帐号证明(加盖单位财务公章);
注:以上资料均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对真实性负责,原件核查完毕后退回建设单位,提供完整资料的时间为受理时间。
(三)核退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按有关规定核定返退比例。
四、其他要求
申请单位必须根据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五、相关联系方式
南宁市建筑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地址:金花路3号,联系电话:5501633;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产业发展科地址:金湖路59-1号1207室,联系电话:5715002;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计划财务科地址:金湖路59-1号1510室,联系电话:5521569。

Copyright © 2015 主办单位: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4501000066 公安机关备案的国际联网备案号:45010302000061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1号 邮政编码:530028 联系电话:0771-5521500 备案号:桂ICP备10004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