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南梧路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时间:2018-03-20 15:58:5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南征〔2018〕4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依据《南梧路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南梧路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
(二)项目概况:位于南宁市南梧路主干道南侧邕宾立交旁(南梧路328号)。土地级别分别为商业四级,办公四级。
二、房屋征收范围
南梧路328号(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等房屋及附属物。
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如有出入或遗漏,以及所列门牌内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项目规划蓝线图最终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
(四)办理工商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南梧路南宁旧货物资市场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房屋征收部门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兴宁区人民政府。
九、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副楼6楼606室。
十、征收咨询电话: 0771—3295205。
十一、监督电话:0771-5623263。
逾期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点击下载)
2、项目规划蓝线图(项目现场张贴)
2018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