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时间:2017-02-27 11:06:3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为做好我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加大清欠查处力度,完善投诉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调处基本原则
对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合同纠纷问题,应采取协商、协调、信访、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公正途径,分类解决、妥善处理。
(一)对已经明确属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全力以赴、无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妥善解决,拖欠工资的,责令企业紧急筹措资金或动用工次保障金立即解决。
(二)对工程价款结算纠纷问题,应督促双方限期结算。双方应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如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审核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三)对材料调价、合同违约、工程索赔等合同纠纷问题,当事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实事求是地在规定期限内协商处理,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投诉等途径,并积极配合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四)经协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劳动纠纷和争议的,应及时申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施工合同纠纷和争议的,应及时申请南宁仲裁委员会建设仲裁中心仲裁。
(五)恶意讨薪、恶意欠薪的,坚决依法处理。
二、调处基本程序
(一)申请清欠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文书送达地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调解的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口头申请的,市清欠办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时间、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基本内容。
(二)申请人应注意收集留存证据材料。包括: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表、农民工登记册、派工单、计量单、结算单和往来文书等资料,作为调处纠纷的依据。
(三)市清欠办收到清欠调解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清欠调解受理范围,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
(四)市清欠办对收到的调解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属于受理范围的,发协办函给纠纷各方单位核实相关情况,经核查,在纠纷各方陈述并澄清情况后,按协调原则开展调处工作,必要时召开专题协调工作会议。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或发现争议当事人已启动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救济程序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及时提醒争议当事人采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正式受理后,发现当事人启动前述救济程序的,应终止调解。
(五)调解达成协议的,市清欠办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市清欠办拟定会议纪要,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工程款纠纷权利救济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款纠纷当事人享有如下救济权利: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债权人须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其他合同纠纷或劳务纠纷中的债权人须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当事人就工程款纠纷签订了有效仲裁条款的,只能按仲裁条款的约定申请仲裁。
四、工程款纠纷涉及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五、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该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六、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有纠纷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电话:5702362,地址:广园路34号)。属于各县、城区或开发区监管的,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七、工程款被拖欠或有纠纷的,可向市建筑管理处(电话:3937368,地址:金花路3号)和市建委建管科(电话:5521504,地址:金湖路59—1号)投诉。工程项目属于各县、城区或开发区监管的,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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